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32號原告 郭文睿
楊美華 被告碩業綠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雷祖綱 被告 趙叔鍵
張允柔 王曉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兼法定代理人趙叔鍵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雷祖綱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