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莊國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執沒字第35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58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惟查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毒品39包(參112年度安保字第70號扣押物品清單,詳114年度執聲字第1599號卷第5-6頁),經該案判決認定與該案無關而不予宣告沒收(即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40至56),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持有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除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之情形外,仍須違禁物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對該犯罪行為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罪行為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724號、第36579號、第31629號、第36148號、第36211號、第3621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第27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0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39包(即聲請意旨所指之112年度安保字第70號扣押物品清單,列於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40至56,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並有該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附卷可參並,參見附表之檢驗結果),惟經該判決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0至56所示之物,雖係自被告甲○○扣案,檢察官亦聲請沒收,然依被告甲○○所述(見卷33第123頁)及卷內證據以觀,被告甲○○發起之本案販毒組織,已於111年5月4日遭檢警查獲,且至同年7月19日期間亦未有其他販毒犯行遭查獲,尚難認本案販毒組織於111年5月4日後仍存續,從而被告甲○○於同年7月19日遭查獲之上開扣案物品,尚難認為本案販毒組織之財產,亦難認和被告甲○○本案販賣毒品(即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犯行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為由,而未予宣告沒收等節,有前開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上開判決既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毒品39包與被告該案販賣毒品犯行無關,且似為其販毒犯行經查獲後另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則以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毒品39包驗餘淨重顯已逾5公克等情(參附表備註欄),因事涉被告是否尚有涉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此部分既尚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未追訴該犯行即先行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該毒品,尚有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10包【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40至49】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一)愷他命,10袋,本局另予以編號E1至E10。

二、編號E1、E2、E4、E6、E7及E9: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陽性反應。

(二)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毛重189.35公克(包裝總重約18.41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70.94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E1鑑定:

 (1)淨重49.17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49.1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3)純度約84%

 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1、E2、E4、E6、E7及E9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3.58公克。 

三、編號E3、E5、E8、E10: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拉曼光譜分析法:均呈”Potassiumphthalatemonobasic”陽性反應。

(二)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1.驗前總毛重96.52公克(包裝總重約15.87公克),驗前總淨重約80.65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E5鑑定:

 (1)淨重4.36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4.28公克。

 (2)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Phthalate。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2

毒品咖啡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0】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一)愷他命,1袋,本局另予以編號E11。

四、編號E11: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一)驗前毛重6.32公克(包裝重約3.36公克),驗前淨重2.96公克。

(二)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2.82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四)未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五)純度約79%,驗前純質淨重2.33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3

毒品咖啡包(MONCLER圖樣)8包【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1】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8包,本局另予以編號A1至A8。

五、編號A1至A8:經檢視均為米黃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55.20公克(包裝總重6.16公克),驗前總淨重49.04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A6鑑定:經檢視內含紫色粉末。

 1.淨重4.03公克,取0.82公克鑑定用罄,餘3.21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等成分。

 3.測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8均含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4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4

毒品咖啡包(小惡魔圖樣)10包【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2】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10包,本局另予以編號B1至B10。

六、編號B1至B10:經檢視均為黑/深紅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46.63公克(包裝總重9.20公克),驗前總淨重37.43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B3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

 1.淨重4.03公克,取0.71公克鑑定用罄,餘3.32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成分。

 3.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及Theobromine等。

 4.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1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37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5

毒品咖啡包(LOVE圖樣)7包【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3】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7包,本局另予以編號C1至C7。

七、編號C1至C7:經檢視為彩色外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一)驗前總毛重18.34公克(包裝總重7.70公克),驗前總淨重10.64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C2鑑定,經檢視內含橙色粉末。

 1.淨重1.93公克,取0.75公克鑑定用罄,餘1.18公克。

 2.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3.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0%。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6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6

毒品咖啡包(GIFT圖樣)1包【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4】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1包,本局另予以編號D3。

十、編號D3:經檢視為白/黑色外包裝,內含褐色粉末。

(一)驗前毛重6.37公克(包裝重1.19公克),驗前淨重5.18公克。

(二)取0.72公克鑑定用罄,餘4.46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等。

(五)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0.15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7

毒品咖啡包(虎白糖圖樣)1包【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5】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1包,本局另予以編號D1。

八、編號D1:經檢視為淡黃/綠色外包裝,內含褐色黏稠物。

(一)驗前毛重4.79公克(包裝重2.50公克),驗前淨重2.29公克。

(二)取0.81公克鑑定用罄,餘1.48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等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等。

(五)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0.16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8

毒品咖啡包(葉黃素凍圖樣)1包【該案判決附表二編號56】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

(二)毒品咖啡包,1包,本局另予以編號D2。

九、編號D2:經檢視為白/綠/黑/紅色外包裝,內含黃色塊狀物。

(一)驗前毛重6.50公克(包裝重1.61公克),驗前淨重4.89公克。

(二)取0.69公克鑑定用罄,餘4.20公克。

(三)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等成分。

(四)測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6日刑鑑字第1110092402號鑑定書(執聲卷第11-16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