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27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13號)判處拘役50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