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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