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告 陳美燕 被告 許峻豪
許越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6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8,32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