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 賴盈融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複代理人 張益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12,319,618元(即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400元/平方公尺×面積13,688.02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1/6=12,319,6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