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告昱品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凱程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被告 詹忠衛 被告 鍾雅慧 被告 陳國霖 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