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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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號原告 王金發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 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