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016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竹北簡字第283號),裁定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告訴人乙○○之妻,為有配偶之人,2人因故自民國96年7月分居,惟婚姻關係仍繼續中,迄自99年5月13日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解離婚。詎被告甲○○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99年3月中旬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性交以致懷孕,進而於00年00月00日產下一子甲男(真實姓名詳參卷內資料)。告訴人乙○○於99年3月12日接獲新竹縣關西鎮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催告書,始知悉被告甲○○產子之事。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通姦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乙○○於99年10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283號刑事卷宗第9頁)。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