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惠茹受刑人陳宜甫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惠茹因受刑人陳宜甫犯恐嚇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宜甫前因犯恐嚇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陳惠茹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案款通知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26日中檢輝執字第103733號函文、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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