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132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子龍 被告 林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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