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984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民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曾其珍 因本院民國113年度基小字第984號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7月3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