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鄧瑪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氏 美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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