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 王藝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 蕭當興 因113年度訴字第2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萬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