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閔淑安 被告 朱定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8萬7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62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