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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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出讓其區分所有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研究苑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恆隆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宇 、 曾妙玉 間請求出讓其區分所有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其訴之聲明所示房地於「起訴時」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正確之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正確數額。茲命原告應查報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所示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鄰近房地之實價登錄資料),暨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請詳列計算式),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