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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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連震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連進德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