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扣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蔡淑鴻
蔡銘恩 蔡黃箱 黃美華 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返還扣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