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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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雅璿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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