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