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89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88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5年12月9日止,分84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4年7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8,71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各1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書記官吳進飛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附表:94年度拍字第89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重測前地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里鎮○○○段│1154│建│86.72│全部│佳里段812-8│└──┴───┴────┴───┴──┴─┴────┴──┴──────┘┌────────────────────────────────────────────┐│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89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備│││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間│位│圍│考│├──┼─┼────┼────┼────┼─┼─┼─┼─┼─┼─┼──┼─┼─┼─┼─┼─┤│001│25│臺南縣佳│臺南縣佳│2層樓房│42│53│12││10│平│加強│7.│5.│平│全││││5│里鎮勝利│里鎮仁愛│加強磚造│.0│.0│.9││7.│方│磚造│57│63│方│部│││││路115巷1│段1154地││1│6│││97│公││││公││││││2號│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