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䕒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䕒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䕒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4、7至10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5至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3日│106年9月8日│106年12月1日│├────────┼───────────┼───────────┼───────────┤│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531號│106年度偵字第1364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609號│107年度易字第167號│107年度簡字第121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2日│107年4月27日│107年5月23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簡字第6609號│107年度易字第167號│107年度簡字第12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6日│107年5月22日│107年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169號│107年度執字第3098號│107年度執字第4504號││││107年度執緝字第849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日│106年9月30日│106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106年度偵字第17899號等│106年度偵字第17899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1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3日│107年12月28日│107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1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12日│108年1月29日│108年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504號│108年度執字第1671號│108年度執字第1671號│││(編號3至4定應執行有期│(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5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徒刑1年8月)│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4日│106年12月16日凌晨2時30│106年12月15日││││分許為警採尿前某時││├────────┼───────────┼───────────┼───────────┤│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7899號等│107年度毒偵字第7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73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4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8日│108年2月15日│108年2月15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9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43號│107年度審簡字第9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9日│108年3月16日│108年3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672號│108年度執字第4816號│108年度執字第4816號││││(編號8至9定應執行有期│(編號8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徒刑8月)│└────────┴───────────┴───────────┴───────────┘┌────────┬───────────┬───────────┬───────────┐│編號│10│(空白)│(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062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81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