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民龍具保人李俊霆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俊霆因受刑人(即被告)李民龍犯侵占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刑保工字第25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李民龍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立拘票,經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07刑保工字第255號)1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紙、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4月24日通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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