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1日召開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正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情,並提出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96年3月21日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經濟部96年4月27日經商字第09602411010號許可函影本、修訂前及修訂後之捐助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聲請本院裁定為必要之處分。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