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33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9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H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 陳結男 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4年11月24日9時55許,行經臺中縣○○鄉○○路○段處,因「闖紅燈、無照駕駛」之違規行為,經臺中縣烏日分局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1條第1項第1款當場舉發前揭違規事實,掣開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未於期限內到案,遂於95年5月26日以中監稽違字第裁60-HB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141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4年12月9日由異議人之子出借陳結男,豈知陳結男竟為無照駕駛之人,且違規闖紅燈,遭員警查獲當場開立舉發單,並查扣異議人所有機車之車牌,嗣異議人向交通主管機關請求回復車牌,該機關以陳結男未依法繳清罰款為由拒絕,致異議人所有之機車長期無法使用,懇請撤銷原裁決處分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之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經查: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受處分人係「陳結男」,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上所載受處分人亦係「陳結男」,而聲明異議人卻為「甲○○」,觀之卷附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異議人甲○○聲明異議狀各1份可明,是本件異議人並非受處分人甚明,揆諸上揭說明,異議人既非受處分人,自與聲明異議之規定不合,況且本件原處分機關於95年5月26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60-HB0000000號裁決書)係於95年6月1日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陳結男,異議人遲至96年3月3日提出本件異議,亦已逾上揭20日之異議期間故本件異議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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