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3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謝守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謝守仁於民國97年01月3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941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3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53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5674元謝守仁00000000000000自民國98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