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昕儀 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3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