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魏昕儀 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3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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