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號聲請人 張鈞傑 代理人 張豊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櫻泰製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相對人櫻泰製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核定其標的之價額為2,7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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