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原告拓樸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任忠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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