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亮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67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李素珠 告訴被告吳亮昇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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