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鑫龍 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育玄◎附件
(一)依聲請人陳述其母除聲請人以外,尚有聲請人之兄姐共3名扶養義務人,請提出聲請人之母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之母有無領取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救助補助金,若有,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母與配偶103年、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內表示其並無成立任何前置協商,惟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毀諾原因與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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