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926號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張泳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