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4號原告AD000-A112367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鄭芝宜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