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178號原告AD000-B11226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褚瑩姍 律師被告 林宜姍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秘密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