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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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750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連廷芳 被告 蔡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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