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750號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連廷芳 被告 蔡琇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