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影洹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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