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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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戊○○丙○○兼共同己○○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後應補正如附件所示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