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簡上字第5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花蓮簡易庭98年度花簡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惟僅陳述其只能賠償新台幣100,000元,且須分期清償,並未具體提出任何上訴理由;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並援用原審所為陳述及舉證。
二、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示。上訴人未檢具實質理由請求廢棄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陳燁真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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