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1號債權人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本幸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加坡商福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額究為「60,800元」抑或為「
60,300元」?因聲請狀內請求標的及事實理由欄之記載金額不同。
㈡依租賃契約書附表六所示,本契約到期後自動展期18月(
自111年3月20日至112年9月19日),然契約到期日為111年3月19日,尚未屆至。台端聲請至60期之未到期租金,此可否有據?請釋明其法律依據,若無,應縮減請求之期數,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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