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89號

聲請人 許嘉宏 (即許 鄭靜吟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長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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