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五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與附表編號(四)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各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於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與附表編號(四)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罪犯赦免減刑令之適用,均應以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為標準(司法院三十六年六月十七日院解字第三四九九號解釋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附表:
(一)因於九十五年三月及四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確定。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二)因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三)因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三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確定。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四)因於九十五年四月至六月間,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經臺灣高等臺南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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