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6830號債權人 李穆洋 (HenrySadel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高全祿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長春路分行」之存款債權,併陳明第三人係設於「台北市○○區○○路00號」,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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