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7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798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代理人姜岢忻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債務人 康凱翔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康凱翔對第三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及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郵局開戶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