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67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67779號債權人 賴玉霖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4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 賴鴻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盈輝 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聲請執行車號000-0000號及車號00-0000號之動產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5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盈輝所有車號000-0000號及車號00-0000號之動產,經查車號000-0000號部分,牌照已環保回收,車號00-0000號部分,牌照業已逾檢註銷,均無執行實益,此有公路監理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2紙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