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144號債權人 郭軒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令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及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所提文件借貸金額僅80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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