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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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施華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73,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
二、起訴狀應詳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