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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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黃翎祺 代理人 王農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文瑜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車力威企業社黃翎祺陽信銀行羅東分行空白111年6月10日300,000元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