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822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林隆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伍佰捌拾元,及其中叁萬零貳佰肆拾元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