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以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前向其訂購口罩,惟相對人未如期出貨,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蛙蛙公司)唯一董事 李子斌 業於民國110年3月5日死亡,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於110年4月1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蛙蛙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該裁定於110年4月9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供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