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2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邱國豪 即 邱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零壹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萬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及自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第一個月收取參佰元、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